今天有同事及學生問起何謂〝假處分〞??

--->最近很夯的政治時事演變出來的法律問題~ ^^|||


何謂假處分  

 

因為這個政治事件,

我花了一整節課再幫孩子複習一次〝立法委員的產生方式〞

-->單一選區兩票制、比例代表制、日本的並立制,德國的聯立制

還複習了〝政務官與事務官之不同~〞

還有刑事及民事的的訴訟法--->監聽票的核發等等程序及職權,

甚至包括程序正義..... =  =++

對了!! 還有〝毒樹果理論〞-->非法取得的證據不能算是證據!! ˋ0ˊ

很多問題大家都有答對~ 很好,很好~ ^___^

( 真是好加在~因為距學測只剩120幾天了~ =  =++ )

 

沒想到一則〝轟動武林〞的政壇事件,

可以考出這麼多〝公民與社會考題〞~

真是生活無處不公民阿~~~XDD

 

高三學生問:「學測會考嗎??.....」

Me:「嗯...搞不好喔...但一定不會問你誰對誰錯??...」

「而會就憲政體制、政黨政治及法律層面來考你跟課本內容相關的公民與社會知識....」

「所以,把書唸透徹最重要啦!!!」 ^____^

 

看來~

學了〝法律〞及〝政治〞這兩冊公民與社會之後,

高中的孩子看待政壇上的事件,也頗具有是非判斷能力的!!

 

今天的假處分讓孩子又上了一課....

不知接下來還會再〝蹦〞出怎樣的法律名詞??

身為公民老師,得隨時處於備戰狀態!!!  ^^|||......

 

認識假處分及其類型
http://www.rclaw.com.tw/

假處分執行是屬於保全程序的一種,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變更為金錢請求的請求,為了保全強制執行,固然可以聲請法院命為假扣押,但是就金錢以外的請求,其訴訟的目的,並不是在請求金錢的給付。要保全將來的強制執行,必須強制或禁止債務人,就請求的標的為一定的行為,用以維持現狀。所以,法律就金錢以外的請求,另外設有假處分的制度。欲聲請假處分執行之前,須先取得執行名義,也就是須先取得假處分裁定(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)。
  假處分裁定,可分為「一般假處分」與「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」。前者是指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,因恐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,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,欲保全強制執行,請求法院就各個物之給付,為必要之處分。後者則是指就有爭執之法律關係,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,請求定暫時狀態,以防止權利義務之現狀變更。此二種假處分裁定,因其性質不同,故其強制執行程序亦有所不同。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世芝 's Blo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